2015年11月,潘某在办理购房贷款审批业务时被告知在其名下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已被银行系统列为“黑名单”,再也不能申请贷款业务。,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并人民银行系统的不良记录。
潘某认为,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虽然信用卡的户名、身份证号码是其信息,但住址、电话等均与本人的不符,所填写的文件也非其亲自签署办理。潘某并申请对其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申请文件并非潘某签名,是他人冒用原告信息办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错误发放信用卡所致。征信系统发布的数据在信息化社会给他人的社会评价带来极大的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银行应将潘某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删除其不良记录。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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