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深财规〔2015〕11号文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940期)上发布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的常见问题做一个汇总解答:

  一、开展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

  答:我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必须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为依据。

  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范围。

  自《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5日)起,对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包含以下行为:

  (一)被终生职业禁入的行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三)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四)其他被查处的会计人员行为:

  1.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被查处的行为;

  2.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其他会计类考试舞弊的行为;

  3. 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涉证违规行为;

  4. 其他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行为。

  三、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

  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财政部门网上办事系统(http://a.szfb.gov.cn)查询本人个人信用记录,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四、如何举报和纠正信用记录。

  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诉(无登记机构的举报向本辖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经核实存在下列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修改:

  (一)申诉事项为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

  (二)申诉事项为提交书面依据错误的,重新提交上传。

  (三)申诉事项为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根据被撤销或变更依据进行变更。

  (四)申诉事项为新增信用情况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并增加信用记录,不属本单位登记范围的应当转送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登记。

  五、用人单位如何获取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获取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时,可以要求会计人员自愿提供。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财政部门网上办事系统(http://a.szfb.gov.cn)生成、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报告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财政部门网上办事系统查询真伪(http://a.szfb.gov.cn,无需登录,在右侧个人信用报告处录入编码,可以再现报告全部内容)。报告编码重现有效次数10次以内,由报告出具人设定。

  六、目前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情况如何。

  发布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建设了信息系统、记录了多条考试违规人员诚信数据、连接了全市信用数据库系统并完成了信用数据推送,目前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工作已经在全市各区财政部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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