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投诉商业银行频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投诉人称,其为某银行贷记卡用户,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3月15日,该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共查询其信用报告40次,查询用途显示,其中3次为信用卡审批,37次为贷后管理。由于该行频繁查询其信用报告,影响他行对其信用卡授信,侵害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

    对于郑某的投诉,。经查,40次查询中29次为该银行总部用户查询,Il次为该银行当地分行用户查询。经询问分行征信及信用卡部门管理人员,该分行表示没有查询投诉人的信用报告。经进一步调查,该行查询系统显示,11次查询是该银行总行为了查询收费计费的需要,通过设置联机查询用户将其总行查询改为各分行查询用户,实际上仍为该银行总行查询。经了解,该银行总行多次查询投诉人信用报告的原因是:投诉人通过拨打95588电话多次要求提升其贷记卡的信用额度。,记录显示投诉人有54次调额申请,该银行总行因受理调额申请多次查询其信用报告。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用户理解;同时责成该分行及时向其上级行反映,从制度和操作层面进行规范,解决未经客户同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问题。

    法律分析

1.银行无权擅自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某银行称,因信用卡用户申请提高信用额度,故而采取了通过电话方式接收投诉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本案中,银行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时,没有取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信用卡申请合同中关于查询信用报告的授权过于笼统,不能作为书面授权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用提供者、信用使用者采用格式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说明。”某银行称,在投诉人的信用卡申请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取得了查询信息主体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本案中,信用卡申请合同中的书面授权仅限于信用卡申请时的查询,不能作为调额申请时酌书面授权。

    3.银行未与信息主体约定个人信息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本案中,某银行没有与信息主体约定个人信息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启示

    1.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定要取得书面授权。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申请、担保业务时注重客户授权,但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容易忽视授权问题。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收集和使用范围。

    2.书面授权应明确、详细和具体。某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申请时,以“本人授权某银行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有关信息”条款获得客户授权,但以上授权条款笼统、模糊,易引起争议。应细化授权条款,明确查询时效、查询原因、查询情形并约定查询用途,避免引起征信争议和投诉风险。

 

编辑:雅各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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