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小贴士】上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个人/企业信用状况不良或受惩戒?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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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市经信委发布信息,《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促进并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突显“守信受益”充实“惩戒措施”。

即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单位,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

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并作了具体列举。

1、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

2、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


3、其他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公用事业费欠费信息。


“联动奖惩”制度

《办法》促进并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
3、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强化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部分内容具有敏感性。为此,信息管理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本次立法的关注重点。主要做了四方面规定:

1、明确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要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放不同层级的查询权限。


2、保障信息主体“被遗忘”的权利。明确规定失信信息5年查询期限届满,应当从查询界面删除;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3、完善异议申请程序。信息主体认为平台记载的本人信息有问题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信息主体。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对该信息应当予以标注。


4、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负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归集、查询责任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规查询、处理或者泄露相关信息,切实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如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指南中明确,除了到平台服务大厅现场查询外,还增设了APP查询、微信公众号查询(扫描以下二维码即可关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登陆上海诚信网(http://www.shcredit.gov.cn/e_index.jsp)查询等线上查询渠道,市民百姓即可通过APP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等确认身份后,方便查询自身信用信息。


同时为了方便郊区企业和市民查询信用报告,市信用中心开通自贸区、崇明、松江、金山、青浦等查询子窗口服务网点,以前需要到华山路1358号平台服务大厅查询的,现在在子窗口网点就能完成。


内容来源:上海经信委 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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