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客户评价+红黑榜”宁波市出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宁波出台了《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将于今年61日起实施。

宁波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情况

2017年之前,我市经纪机构的更替和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导致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数据难以较为准确统计。20175月,,通过发放存量房网签权限,引导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集中到平台系统内注册、备案。截止20184月初,58家,分支机构173家,加盟机构180家,一般经纪机构819家,总计1230家;注册备案的经纪人员4247人。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现状

房地产经纪属于房地产市场的居间行为,上位法依据及行业特点决定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管理。管理部门囿于行政职责,无权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的居间服务这一民事行为做出判断或裁决;同时对于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缺乏足够的强制性行政制约手段,因此面临行业管理抓手不足的问题。

《办法》起草基本思路

鉴于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及行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响应政府放管服职能转变的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工作应当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转变管理思路,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公示体系,提高行业透明度,将选择的主动权交给交易主体,以信用数据(或记录)作为促进经纪市场的优胜劣汰的主要手段之一,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进而净化经纪行业行为,实现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良性、有序发展。

《办法》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公示对象,公示内容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客观从业业绩、客户评价、良好和失信行为。通过业绩数据和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展示,使市场交易各方在选择经纪机构及人员时有客观的对照依据和标准,让市场主体掌握真正的选择主动权。

《办法》内容力求直观、客观和公平,同时兼顾业务操作系统的简便易行。

《办法》起草经过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于20178月份开始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历经三次大的修改,经过对苏州、广州、济南等城市做法的比较与研究,由最初参考三城市的评分制最终确定为具有我市自身特色的业绩+客户评价+红黑榜公示模式。

《办法》主要内容

1、目的及职责划分

公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目的在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业的信息透明度,帮助市场交易各方清晰了解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绩及诚信经营情况,选择相应的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外展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绩及诚信情况,激励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业绩、顺应市场规律做大做强,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公示管理工作以属地住建部门管理为主,这样安排符合我市经纪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具体工作的落实。

2、公示内容和方式

《办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近24个月内的有效房源挂牌量和交易合同网签量等业绩数据,客户对具体业务服务的评价的统计数据,以及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表现、失信行为等信息。其中公示的失信行为是以该行为违法违规且已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前提条件。

公示方式采用业绩数据、客户评价、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分类排序的方式公示,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在公示的同时注明相关信息内容。

3、公示信息的获取方式

《办法》明确公示的信息来源或获取方式包括:、统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纪业绩数据和客户评价,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以及上级部门移交或通过其它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获取。

,良好和失信行为信息来源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日常检查以及与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信息。《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检查中担负起采集、查实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的职责,同时也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失信行为信息互通共享,便于及时获取相关诚信信息,为信用记录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广泛性提供了制度保障。(记者 励正 通讯员 廖鑫)


附《办法》全文:

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

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备案或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示工作。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和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称为信用记录公示部门

第三条 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经纪业绩、收到的客户评价等统计数据,以及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表现、失信行为等信息。

第五条 经纪业绩是指有效挂牌房源、经纪业务网签合同备案数量。48小时的房源。

第六条 客户评价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进行的评判。客户评价以一次为限,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个等级,三个月内未评价的,视为中评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而获得的区县(市)及以上部门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其他良好表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已经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或者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拒绝或拖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信用记录公示部门主动采集、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以及上级部门移交或通过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获取。

、统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纪业绩数据和客户评价。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在管理和检查中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公示。

社会公众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息向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反映的,经核查属实后予以采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良好表现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不实的,可向当地信用记录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当地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由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前24个月的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中的有效挂牌量、合同网签量、客户评价、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分类进行公示,良好表现和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同时注明相关信息内容。

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历史累积信用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对连续六个月无挂牌或无网签记录且未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理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可以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异常提示。

第十三条 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主动与其他管理部门或单位互通共享,必要时可将失信行为信息书面抄送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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