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情况等 ST鹏博士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9-16 1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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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有关媒体报道你公司与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重投)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双碳产业基金,推动收购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情况。9月7日,你公司与深重投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9月8日,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终止上述合作事项,但直至9月20日你公司才通过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方式披露合作终止情况。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情况,未按照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对终止合作情况进行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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