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共营制效率及其利益相关者筛选、激励机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摘要:基于崇州市的实践,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考察了农业共营制及其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的制度因素,重点剖析了农业共营制中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有效筛选出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通过培训、评级和市场竞争机制可以筛选出不同能力的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组建农业中介服务公司可以筛选和监督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主体。就激励机制而言,以"保底租金+二次分红"为主的分成制合约激励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和农业职业经理人、以按股分红的分成制合约激励农业产业化企业、以价格三方谈判机制激励社会化服务主体能够有效调动各类利益相关者提供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了农业共营制的高效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农民选择外出打工, 农业从业者主要以留守老人、妇女为主, “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 基于服务链、加工链、功能链整合的农业共营制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悄然兴起。近年来, 中国已进入农业产业链加快整合阶段[1], 将农业产业链多个环节紧密联结、共同促进农业发展的农业共营制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模式。

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村尝试不同形式的农业共营制的同时, 学界对其也开展了不少探讨。笔者的文献梳理表明, 已有研究重点关注的是农业共营制的效率来源。如罗必良基于理论和规范分析, 认为农业共营制通过构建“产权交易装置”“企业家才能交易装置”和“服务交易装置”获得了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 为实现农户承包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提供了可能途径[2];谢琳和钟文晶等以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为分析工具, 探讨了农业共营制效率的主要来源, 并认为效率主要来源交易型分工效用。这些研究均强调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农业共营制的主要效率来源[3], 鲜有基于其他视角的经验分析。

崇州市是四川省成都市的农业大县和粮食主产区, 有“西蜀粮仓”之称, 其总人口约67万人, 农业人口约46.2万人。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崇州市农村外出劳动力持续增加, 2012年农村外出劳动力比例已经高达73.4%[4], “谁来种地”问题日益突出。为此, 崇州市进行了大胆探索, 2010年开始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农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农业共营制模式[5], 即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以此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专业化生产。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懂技术会经营的种田能手担任职业经理人, 负责合作社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为了适应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需求, 政府主导和推动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一站式”农业服务综合平台。近年来, 为解决农业共营制的发展带来的农产品销售相对困难这一普遍性问题, 崇州市开始引导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企业联合、合作, 以畅通农产品销路。农业共营制逐步从三位一体进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农业服务+农业产业化企业”四位一体时代。总之, 四川省崇州市农业共营制实践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代表性。

基于已有研究视角单一的问题, 笔者拟基于对崇州市农业共营制的深入调查, 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考察农业共营制的效率来源, 分析农业共营制中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机制和激励机制, 以深化人们对农业共营制的认识, 并为推动中国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和转型发展提供借鉴。

二、农业共营制及其效率

崇州市农业共营制的产生既是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内在需要, 也是政府积极作为解决突发事件的结果。多年来崇州市积极探索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方式, 如鼓励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流转农地来开展规模化经营, 但效果不明显, 甚至出现恶性事件。2009年鹰马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毁约退租桤泉镇200余公顷耕地后, 农户不愿意收回承包地, 而要求此前鼓励其将土地连片流转给该公司的地方政府承担责任, 为此, 崇州市开始探索“农业共营制”。一方面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聘请有技术、懂管理、了解市场的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大规模耕地的经营, 解决大面积耕地无人经营的问题。另一方面, 政府主导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解决与农地规模化经营匹配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资供应、耕种服务、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等产前、产中要素投入问题, 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农业共营制逐步得以推广, 保障了当地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产品的稳定供给, 但也造成了不同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间竞争加剧、农产品销售困难、收益降低等问题。为了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崇州市又开始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下游农业产业化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保障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稳定, 进一步丰富了农业共营制的内涵。

崇州市的农业共营制显著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据调查, 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水稻产量平均可达39吨/公顷, 比周边农户分散经营产量增加0.5~0.6吨/公顷;其小麦产量平均达到4.125吨/公顷, 比周边农户分散种植高出1.125吨/公顷。二是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例, 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公顷每年直接节约生产成本2 250元以上。三是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的收入。据崇州市农村发展局估计, 2016年实行农业共营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平均增收6 000元以上。

新古典厂商理论认为, 受要素边际产品递减规律的影响, 企业对某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要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占有量相协调, 使各种要素边际产出接近, 因而关键生产要素的获取决定了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利益相关者是向企业投入实物、人力、资金等资本, 并承担一定风险[6], 从而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或组织[7]。因此, 从环境中筛选出优质的利益相关者, 并激励其积极提供企业所需关键资源, 是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保证。农业共营制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一种把生产要素有机组合起来从事经营活动并力求盈利的组织, 与企业并无本质不同。农业共营制的发展过程就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断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合作关系以破解经营中资源瓶颈的过程。从崇州市农业共营制实践来看, 农户、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服务主体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分别提供土地、经营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务服务、农产品销售渠道等农业经营中的关键生产要素, 直接影响农业共营制的效率, 是农业共营制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崇州市农业共营制的成就源于其设计并成功实行了一系列从环境中筛选出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机制和激励利益相关者积极提供生产要素的激励机制 (表1) , 从而实现了农业资源高效配置。

表1 崇州市农业共营制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筛选与激励机制

三、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机制

筛选出有意愿、有能力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经营所需资源的利益相关者是农业共营制效率实现的重要前提。崇州市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 主要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筛选土地提供者;通过职业经理人评级和市场竞争筛选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组建农业社会化中介服务公司筛选农业服务主体, 解决其经营中的资源约束问题, 为其经营效率的提高创造条件。

1. 土地供给者的筛选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实现农业共营制中各相关者利益的纽带, 是农业共营制的核心载体。它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由以土地经营权作价折股加入的农户成立, 。土地折股一般参照产量、地力、位置等因素, 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 以上等田为基数, 中等田和下等田分别以其9折和8折作价, 社员股数并由社员签字确认。对不愿加入合作社的农户, 由村集体协调进行必要的农户承包地互换, 力求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集中、连片, 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章程确定组织和治理结构及社员权利与义务。如明确社员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所有者,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合作社重大事务如股权设定、经理聘用、分配方案及种植结构等重要经营决策必须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 主要负责制订股权方案和分配方案, 聘用经理人并提出年度种植结构预案。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代表社员监督理事会和农业职业经理人。

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效筛选出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以获取股权收益的农户, 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农户承包土地的互换实现土地资源整合, 为农业共营制引入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了条件。截至2017年6月, 崇州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6个, 入社土地面积2.1万公顷, 占全市耕地面积61%;入社农户9.2万户, 占全市总农户的61%。

2. 职业经理人的筛选

农业职业经理人是农业共营制的关键要素。崇州市在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筛选中, 政府充分利用教育的发送信号功能[8], 构建了包括培训和评价两个环节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筛选机制。崇州市政府基于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设立财政预算专项, 选拔有志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种植能手、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作为培训对象, 并从高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培训团队, 加强农业技术、产品营销、农村金融、产业组织等方面的培训, 以遴选和培育具有适应农业规模经营所需能力的复合型农业职业经营人才。同时全面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导师制度, 将全市划分为12个片区, 由培训专家团队定期以片区为单位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面对面指导和示范, 让他们在干中学、学中干, 确保保证培训效果。

在评价环节, 崇州市制定农业职业经理人初、中、高三级评定制度, 根据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技能、管理能力、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 每年对其进行一次等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甄别和聘用优秀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2014年9月, 成都市基于崇州经验, 颁发《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职业经理人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 促进了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育。至2015年, 崇州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达1 887人, 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岗的达823人。土地股份合作社只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农业职业经理人招聘信息, 便可与前来应聘者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协议。职业经理人筛选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崇州市农业共营制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人才保障。

3. 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筛选

农业共营制下的土地规模经营离不开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各种服务以及技术支持, 因此, 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共营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为了筛选出优质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崇州市整合农业公益性服务资源, 引导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联合组建了三家农业中介服务公司。这三家农业中介服务公司负责筛选产品质量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价格优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性主体作为合作伙伴, 并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为筛选经营性服务主体提供了可靠依据, 凡是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的经营性服务主体, 服务公司将取消与之合作。

为了提高社会化服务效率, 崇州市还积极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化新模式, 将全市划分为10个片区, 每个片区建立1所农业服务超市, 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耕种服务、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储、金融保险等服务。

截至2017年6月, 三家农业中介服务公司累计整合农资供应商22家, 每年可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提供肥料8 000余吨、种子100余吨;整合专业育秧公司、育秧合作社建成2个工厂化育秧中心、25个水稻集中育秧基地, 具有每年为6万余公顷耕地提供秧苗的能力;整合劳务合作社6个, 从业人员1 000多人;整合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大户22个, 拥有大中型农机具320套;整合植保专业合作社、植保机防队17个, 拥有植保机械700余台 (套) ;农业服务超市服务面积达1.3万余公顷, 辐射全市25个乡镇 (街办) 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有关主体调动客体积极性的制度的总和, 一般由激发和制约两方面的规制构成。人并不可能真正地被其他人所激励, 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自身控制的[9], 因而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外在因素的刺激唤醒激励客体自身的行为驱动力量, 使客体自觉、高效地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按照主体的要求行动[10]。崇州市农业共营制效率的一个重要源泉就是其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和实施成功激发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

1. 对社员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

土地股份合作社对社员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主要是通过盈余分配合约的设计给予其适当的收益预期。社员股份分红合约一般分两类, 即“保底收益+二次分红”;不设保底收益、只按股分红。2017年崇州市约有80%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如集贤乡涌泉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每年向社员支付10 800元/公顷的保底收益, 并将盈余 (经营收益扣除经营成本) 的3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的二次分红。

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佣金合约有三类:“保底佣金+二次分红”;仅按盈余固定比例获得佣金, 通常为50%;“保低佣金+超奖短赔”。采取“保底佣金+二次分红”合约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约占80%。总体来看, 社员的收益分配合约与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收益分配合约均以“保底收益+二次分红”为主。

除盈余分配合约外, 农业职业经理人分级制度也是激励农业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手段。崇州市在对农业职业经理人评级的同时, 对不同级别的职业经理人在规模种植补贴、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还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 如中级以上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提高10%的粮食规模经营补贴;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分别享有信用贷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权利, 并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与更高评级伴随的更多的政策优惠也成为激励农业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动力。

2. 对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激励

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解决土地股份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的可行途径, 也是让农民获得更多流通环节价值增值的有益尝试。2015年以来, 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联结初步形成入股经营、资产联营和产品联营三种模式。现将其激励机制分述如下:

(1) 入股经营, 即农业产业化企业以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 成为其团体成员, 一般主要负责合作社农产品销售。企业作为团体成员其激励有二: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需求进行生产;入股的分红回报。农民社员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 按照约定优先获得一定的基本收益, 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支付社员基本收益后, 再对赢余按股份予以分红。

(2) 资产联营, 即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折股、农业产业化企业以资金、技术等要素折股, 组建新的农业公司。新的农业公司公开聘用总经理、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生产经营管理, 并按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需求独立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监督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实行“优先股+分红”分配方式, 先确保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入股 (优先股) 基本收益 (相当于给土地股份合作社一个保底收益) , 剩余利润再根据土地股份和资金、技术股份分红。

(3) 产品联营, 即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要求, 在农产品生产上统一技术、统一投入、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农产品收获后再由企业统一储藏、统一加工、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农业产业化企业获得销售收入, 在扣除生产销售环节的成本费用后优先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产品价款, 并将其最终利润的一部分按交易额返还给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入股经营和资产联营模式下,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可以分为两部分:以优先股股利形式支付的土地租金;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剩余利润。在产品联营模式下,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也分为两部分:农产品价款;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按照交易额在参与合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间分配。在经营稳定的年份, 土地租金和农产品价款收益相当于保底收益。在三种模式下, 农业产业化企业均只按股获得红利。目前崇州市有23家土地股份合作社、5家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了“土地经营权+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试点, 其中入股经营试点1个, 涉耕地面积125公顷;资产联营试点3个, 涉耕地面积311公顷;产品联营试点1个, 涉耕地面积286公顷。

总体而言, 不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与农业职业经理人之间, 还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企业之间, 均采取分成制的盈余分配合约。尽管分成制不符合效率原则, 却是现实中最为合理的激励方式。主要是因为给予要素提供者完全的固定报酬尽管能确保要素提供者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但由于报酬没有与提供要素数量挂钩, 不利于调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而完全与要素提供量挂钩的合约则面临所提供要素的计量问题, 特别是对劳动、管理等难以准确测量的要素进行计量的成本非常高。以经营成果份额为依据的分成制则可以通过选择分成比例对要素提供者施加适当的激励强度, 同时经营风险也由各类要素提供者共同承担, 具有分散风险的效果。“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的分成制合约则在有效激励农户、职业经理人等自然人利益相关者的同时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而成为当前农户收益合约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收益合约的主要形式。农业产业化企业作为企业法人, 其经营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因而其收益合约基本都是按股份获得利润。

3.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激励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通过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和服务获取收益, 对其激励主要采取价格激励的方式。崇州市建立的农资和服务价格“三方协商机制”的具体内涵是:农业中介服务公司在每年大春 (5月—10月, 种水稻) 、小春 (10月—来年5月, 种小麦) 之前, 邀请一定数量的经营性服务主体代表、农业职业经理人代表以及市农发局技术人员代表, 召开供方、需方、技术人员三方参加的农资和服务价格协商会议, 汇集各方意见形成当年服务价格。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有两个优势:一是一定数量的经营性服务主体代表与农业职业经理人代表可以充分议价, 形成更加公允的价格, 避免了单个经营性服务主体与规模较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议价时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 形成买方垄断价格, 损害经营性服务主体的销售收益;二是第三方技术人员充当了专家和协调者的角色, 有助于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促进合理价格的形成。在这种机制下确定的农资和服务价格比较公允和合理, 能够促进经营性服务主体稳定地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所需服务。

五、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考察农业共营制的效率来源, 重点剖析了其利益相关者筛选与激励机制。崇州市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顺利筛选出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 通过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评级和市场竞争机制成功筛选出不同能力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通过组建农业中介服务公司有效筛选出合格的社会化经营服务主体。筛选出优质的利益相关者后, 又利用多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了各类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保底租金+二次分红”为主的分成制合约激励农户, 以“保底佣金+二次分红”为主的分成制合约以及与职业经理人分级伴随的政策优惠激励农业职业经理人, 以按股分红的分成制合约激励农业产业化企业, 以价格三方谈判机制激励农业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主体, 从而实现了农业资源的高效配置。

农业共营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利益相关者积极性的潜在问题, 如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 合作社成员代表、理事会与农业职业经理人共同决定作物品种。这种决策机制限制了作为农业经营者的职业经理人的决策权, 可能抑制其经营积极性。这也许是所谓“民主的代价”。又如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核心目标, 理性的、能够有更多选择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一般不愿意让渡太多的盈余给土地股份合作社。这或许是推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试点两年后仍然只有5个试点, 难以推广的内在原因。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必须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 积极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化集群,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此背景下, 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企业之间如何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与土地转出户如何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如何在稳定承包制的基础上通过“服务的规模化”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这些问题的本质均可以概括为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使农业生产链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地提供农业发展所需要素。不言而喻, 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原标题:农业共营制效率及其利益相关者筛选、激励机制——基于崇州市的经验分析

作者:郭铖

来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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