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撤销信用不良记录 他违心支付了“和解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核 心 提 示

钱先生为了买房申请银行贷款,却意外发现自己竟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单,而事由却是多年前有人冒用自己身份恶意申领、透支了一张信用卡。为完成买房贷款,钱先生尽管不愿,但仍违心地与银行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涉案信用卡拖欠的银行本金8200元。但事后,他觉得这个黑锅自己不能背,。


买房贷款受阻  方知上了黑名单

2015年2月,钱先生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时,他意外发现自己有一笔1.8万元的恶意欠款,因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钱先生随即向警方报案,经与银行交涉,他才知道这条不良信用记录的来龙去脉: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然后透支了8200元后至今都未向银行归还。

网络配图

然而,钱先生从未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信用卡账单的寄送地址是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的某处,并非是钱先生的地址,连银行预留的信用卡对应手机也不是钱先生的号码。

摆在钱先生面前的事实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支付了80万元的买房款,如果由于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买房不成的他就将面临违约,并遭受一系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钱先生被逼无奈,只得与银行签订了所谓的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本金8200元,这才得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指责银行趁人之危  起诉讨要和解金

钱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信用卡办理谨慎审核义务,导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办理了信用卡,不仅导致自己名下发生不良征信记录,还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违约金1900元。所以,自己和银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是银行趁人之危的可撤销合同。且银行将其列入不良征信名单长达7年,造成了其名誉损害,还应赔偿名誉损失费。

,请求判令撤销与银行的和解协议,返还本金82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1900元,误工费5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退赔8800元

银行辩称,签订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钱先生当时的困难。考虑到有可能持卡人并非其本人的情况,银行才同意与钱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主张了利息、滞纳金等损失。即便发生盗用,钱先生也存在保管个人信息及证件的责任,该协议是在双方均让步下达成,合法有效。而且,钱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事先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否则造成无法贷款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银行支付钱先生8800元,双方再无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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