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3•15公布2017年六安十大消费案例、十大执法案例,你遇到过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2017年全市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系统

十大执法案件


一、康磊购买和使用侵权“龙牌”轻钢龙骨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由康磊承揽的某装潢工程的施工现场,查获标注“龙牌”的轻钢龙骨共7404根。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7年1月,,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依法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6万元。


二、柏正兵销售侵权“古井”年份原浆白酒和“六个核桃”饮料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有标注亳州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金钻版及银钻版白酒共2228箱,标注漯河市笑仙乳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月亮湾”牌六个核桃花生露2776箱。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达13.64万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7年3月,,市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处罚款6万元。


三、六安市启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周寨”大米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鉴定,确定该米及包装袋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16年7月29日,当事人从浙江苍南县购进1300条标注“周寨”牌精品丝苗大米包装袋,又从寿县永昌米面有限公司购进“红日”香米,将“红日”香米拆封灌装到标注“周寨”牌精品丝苗大米的包装袋里,再以每袋(15kg)76.5元和每袋(25kg)127.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共计换包了323袋(15kg的182袋,25kg的141袋)侵权产品,售出210袋,违法经营额达3.19万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7年6月,,,并处罚款3.4万元。


四、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自助终端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市内某证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9台用于股民查询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外观未标注“3C”认证标志、产品编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经调查确认,上述9台设备是由当事人采购各种组件自行组装完成的,分两次销售给该证券公司,货款共计38.2万元,经当事人确认,上述9台设备在销售时均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产品需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自助终端的行为,。2017年10月,,市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18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五、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中心水厂滥收费用案


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公用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经查,裕安区新安中心水厂在向用户供应自来水时,与新增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每天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当事人有权做停水处理”,国家发改委、。并以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新增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经核实,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共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50万余元。自2016年1月开始,当事人向用户推广使用智能IC卡,实际购买价为每张7元。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物价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按照每张1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IC卡费。当事人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月,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市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六、安徽资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接群众举报,。经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印制并散发大量的宣传资料,对外宣称销售“双季丰、九月红、月息宝”等理财产品,月利息最高达一分,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使人误认为其公司是合法的投资理财公司,构成了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2017年3月,,,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七、朱阿勇网上销售不合格童床案


朱阿勇以个人名义在淘宝网开设名为“爱儿坊母婴用品”店铺,用于销售童车、童床等商品。当事人从舒城县两家童床厂购进“酷灵腾”牌TJ-668童床200张、“酷灵腾”牌TJ-668A童床55张,进价分别为110元/张、90元/张,网上售价分别为120元/张、99元/张。上述批次的童床,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至查获时,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在网上售出60张,货值699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2017年10月,,、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童床,没收违法所得0.059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八、张芳亮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保健品蜂胶、蜂蜜。当事人先向老人免费发放保健品,然后召集老人开展健康讲座,向老人推销保健品。其宣称具有极佳疗效的中草药膏是保健食品,并非药品,没有任何治疗效果。店内墙面张贴的宣传广告中宣称蜂胶具有护肝、解肝毒、对急慢性肝炎、脂肪肝、肝硬化等多种中毒性肝损伤有治疗和保护作用,属于虚假宣传。,2017年8月,,,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5万元


九、刘忠银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经检验,该批次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安徽省六安市金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肥料共6吨,进价1800元/吨,售价2000元/吨,违法经营额为1.2万元。。2017年6月,,,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并处罚款1.6万元。


十、汪超销售侵权“Jooyanung”电饭煲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侵犯了该公司“Joyoung”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份至2017年4月初,陆续从佛山市顺德区品立电器有限公司购进该厂生产的标注深圳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监制)“Jooyanung”豪华智能电饭煲共40台,进价180元/台,售价260元/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4万元。。2017年7月,,,依法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04万元。


2017年全市消保委(消协)、

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系统

一、


2016年12月,张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6年4月从六安市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某品牌大型拖拉机,价格13万元。这台拖拉机的宣传单页上宣传此机器 “配备100L大容量油箱,能够保证长时间连续作业”,但在实际操作中,张先生发现此拖拉机不仅动力不足,且耗油较高。张先生向经销商反映后,厂家虽先后两次前来做比较试验,但实验数据被厂家带回后未给任何答复。张先生认为此拖拉机达不到当初宣称的“长时间连续作业”,要求退机遭拒。经调解,2017年2月,经销商为消费者办理退机并退还购机款13万元。


二、


2017年5月,江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5月1日预定六安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1万元定金。江女士在某网站上看到此小区商品房公摊面积宣传为15%,但是签合同时,江女士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发现,该房屋的公摊面积达23%。江女士认为该小区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决定放弃购买,要求退回定金遭拒。经调解,开发商将1万元定金退给江女士并更正了网上的公摊比例。


三、


2017年5月,消费者卢先生向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年过八旬的父母在买菜途中被人用“为老年人免费送福利的方式”骗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人员为老人办理了钻石会员证,要求老人购买价值15360元的保健品。由于金额较大,该公司派出2名年轻人协助老人回家拿存折到银行取钱,当场将钱带走,并嘱咐老人不要与子女联系。两位老人回到家才发现上当受骗。卢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购物款。经多次调解,该公司将15360元购物款全部退还给卢先生。


四、


2017年6月,消费者曾先生向金寨县消保委(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17年5月在某足浴休闲店消费,店内技师在拔火罐时,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曾先生颈部、后背、腰部烧伤。曾先生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后转至安徽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足疗店先行支付治疗费用0.4万余元。曾先生以留下疤痕后期需要修复为由,要求足疗店给予补偿,双方未协商一致。经调解,该足浴休闲店赔偿曾先生2.48万元。


五、


2017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从六安市某4S店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提车第三天发现轿车左后门存在二次喷漆。张先生找到4S店要求退换车,4s店工作人员查看后认可左后门确实存在二次喷漆,但是认为提车时没有发现轿车有异样,责任方不在4S店,对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张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二次喷漆的事实,左后门的喷漆做的很细致,如果不是专业人士根本无法发现,遂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经调解,4S店补偿张先生4万元。


六、


2017年10月,崔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7年9月在市区某商场购买的某品牌手表,价格17935元。佩戴不到半个月手表就停走,崔女士要求商场更换新表遭拒。经调解,商场为崔女士更换同型号新表。


七、


2017年4月,陈先生向霍山县消保委(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霍山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交房时发现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小于当初约定面积,陈先生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遭到推诿。经调解,开发商同意以货币形式补偿陈先生。


八、


2017年2月,消费者罗女士在霍山县一美容美体店接受身体保养服务后,经工作人员推荐,先后购买10万余元的保养产品及服务。美容店工作人员承诺使用两个套装后身体状况会得到明显改善。罗女士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很长一段时间后,认为没有达到当初承诺的效果,找到店方要求退款遭拒,投诉至霍山县消保委(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扣除已使用的产品及服务费,店方退还罗女士7万元。


九、


2017年10月,消费者马女士在霍山县某饭店办理600元储值卡,11月13日前往饭店消费,被告知饭店已停业。马女士与饭店联系,要求退卡内余额无果,投诉至霍山县消保委(消费者协会)。经调解,饭店将储值卡余额全部退还给马女士。


十、


2015年4月,消费者李先生在购买某品牌橱柜时,抽中了市区某摄影店的一套婚纱摄影照奖券,价值5888元。2016年11月,李先生及其女友去该摄影店拍摄了一套婚纱照,但是去选照片时才被告知婚纱照由于摄影师存储器的原因,全部丢失了。李先生认为该摄影店应该退还自己5888元,该摄影店表示李先生并没有实际支付5888元,是抽奖的奖品,拒绝退钱。2017年2月,李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另约时间由原摄影师拍照,摄影店补偿李先生交通费、食宿费共800元,并升级婚纱照套餐。



根据六安发布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


编辑:王雨红  责编:朱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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