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审判决原告肖某与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限期消除原告肖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原告肖某因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得知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办理房贷业务。征信记录显示,原告肖某在被告处有一笔49800元的贷款,并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梅某,保证人为原告肖某等人,该笔贷款当日发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自发放之后一直无人还款,原告肖某因此产生不良征信记录。为此,,、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无效,被告某银行限期消除原告肖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由于本案涉及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公民的重大切身利益。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承办人周长义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查阅,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全面研究。在庭审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以缜密的思维,高超的庭审能力引导当事人说出案件事实,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查明。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对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分析与论证,:原告本人没有与被告签订过该借款保证合同,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该借款保证合同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供稿:李晓庆 时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