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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