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8年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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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

闽建[2018]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诚信激励、,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日


附 件 1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单位和不具有建筑、市政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参加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将逐步与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及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信息登记系统”查询企业资质信息。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勘察设计企业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勘察设计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复核、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省信用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省信用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的复核、公布、上报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本级具体业务部门、单位作为本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的复核、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企业信息评价得分(60分)、企业纳税得分(1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3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扣分四部分组成,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总分100分。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并由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行汇总评价;省外入闽企业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在闽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每年度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息,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信息纳入评价。

第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遵守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违反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类通报、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评价周期内的不予记入。

第十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对不按时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的,由企业所在地实施评价单位责令整改,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每发现1条,扣20分。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收入、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评价一次,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信用评价系统发布。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记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勘察设计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 年。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十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企业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省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生效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后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有效。

第二十条 需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根据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资格,并设置招投标信用分值,可占10~20%招投标评分比例,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各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2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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