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和采集2015年度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信用信息的通知

豫建协[2017] 14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提高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建筑行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树立诚信自律的行业风气,根据《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协[2015]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同时,我会将开展2015年度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组织当年经你单位初评、通过信用评价的企业,如实填写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信息采集反馈表(见附件3),经你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与证书一起,于2017年2月28日前寄送我会行业发展部.

       通讯地址:郑州市鑫苑路26号阳光新城22号楼二层附71号
       联 系 人 :武春玲
       联系电话:0371-66283075

附件1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推动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存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建筑业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存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采集、使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实施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同时尊重和保守建筑业企业商业秘密,、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征集与记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记录采取纸质申报确认的方式,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实时发布。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关联企业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管理信息、企业信用记录等。

(一)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工商注册、经营资格年审、企业资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主营业务范围、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情况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新签合同额、合同履约率、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工程结算收入、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等数据。

(三)关联企业情况,包括项目业主、主要分包企业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情况。

(四)企业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节能环保管理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等情况。

(六)企业信用记录,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社团组织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和公共信息记录、社会责任记录等。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要对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主要方法是:

(一)对申报企业的关联企业询问,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资金给付情况、对分包企业管理情况等。

(二)通过工商、税务、质检、银行、商务、海关等部门查询申报企业相关信用等级记录,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派专家到现场核查。

第九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通过网络、电函、走访等方式调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受到相应处罚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和部分信用信息记录可以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披露。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可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

(二)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披露信用信息期限及程序:

(一)基本信息披露期限至该建筑业企业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6个月至3年,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布期为3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对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披露的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申诉。

第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定期组织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工作,、虚报等行为的,应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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